关于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
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和统一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培养和造就符合职业标准要求的体育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同时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方的优势和积极性,有效利用体育行业及有关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现有教育培训资源,配合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原则和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将择优选择有关机构承担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原则
按照考培分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分级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承担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机构。
二、培训机构的选择范围、等级及类别
体育行业有关运动项目协会,体育专业的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体育科研机构,体育健身服务场馆、俱乐部等。
培训机构分国家级培训基地和培训基地两类。国家级培训基地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下级别从业人员的培训,培训基地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下级别从业人员的培训。
培训机构经授权可开展下列全部或部分职业的技能培训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场地工、体育经纪人及今后陆续发布的体育行业新的国家特有职业。
三、组织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总局职鉴指导中心)负责各级培训基地的资格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设立国家级培训基地提出审查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培训基地的审核及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培训基地的设立提出审查意见。
四、培训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与所培训职业(项目)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申请国家级培训基地的机构应具有独立产权的办公、教学、培训场地及设施;
(三)具有较完善的培训发展计划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培训体系;拥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和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申请国家级培训基地的机构各培训主干学科应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五)与各类体育场馆、健身俱乐部有良好的合作办学关系,能够为学员提供对口的实习单位。
五、申请及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中国体育信息网(www.sport.gov.cn)下载并填写《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见附件1)后,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申请国家级培训基地)或各省(区、市)体育局(申请培训基地);
(二)总局职鉴指导中心或各省(区、市)体育局将申报不同级别培训基地的材料交由国家体育总局或省(区、市)体育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相关栏目签署审查意见;
(三)总局职鉴指导中心或省(区、市)体育局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核实相关材料,并在《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相关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对于国家级培训基地的申报审核工作,应征求相关省(区、市)体育局的意见;
(四)各省(区、市)体育局将本辖区内经审核确认的培训基地名单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备案。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定期在中国体育报、中国体育信息网(www.sport.gov.cn)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经审核备案的各级培训基地名单。
(五)经审核确认的培训机构,分别授予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统一规格样式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或国家级培训基地)”标牌(见附件2)。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是提高体育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格条件和标准择优选择培训基地,认真把好质量关,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培训基地布局和数量。
(二)未成立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省市,可根据鉴定站建立工作计划,自行掌握本地区培训基地申报、建立工作时间安排。
(三)培训基地每年须向省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培训成果和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并将年度培训计划报当地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备案;国家级培训基地须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四)各级培训基地的培训活动,原则上只限在本地区进行,并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执行。确因特殊需要开展跨地区培训,应在年度培训计划中说明并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统一协调后实施。
(五)各级培训基地应使用规范的职业培训教材,并按照统一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开展培训活动。对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专(兼)职培训教师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见附件3)。
(六)对培训基地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每两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培训基地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请各省、区、市体育局根据通知要求,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积极组织落实培训基地选择和建立的各项工作。各相关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交流和沟通,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或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总局人事司和职鉴指导中心的联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联系人:罗军 魏来
电 话:010-87182448 87182851 87183087(传真)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
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邮 编:100763 电子邮箱:hrdcssga@yahoo. com. cn
附件:1、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
2、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或国家级培训基地)标牌规格及式样
3、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教师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人事司 职业 培训 通知
抄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有关高等体育院校(系)、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体育科研机构,体育健身服务场馆、俱乐部等。
附件1:
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
申请书
填报单位: (加盖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办公电话: 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 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
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制
填 写 说 明
1. 培训基地申请单位在填写《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前应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严格按照表中各项要求如实填写,要求层次分明,文字力求精练、准确。
2.《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用于培训基地的申报和审核。
申请培训基地的机构经授权可开展下列全部或部分职业培训工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根据指导项目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工种)、体育场地工、体育经纪人及今后陆续发布的体育行业新的国家特有职业。
3.体育行业有关运动项目协会,体育专业的有关高等院校(系)、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体育科研机构,体育健身服务场馆、俱乐部等可作为申请单位申报建立各级培训基地。
4.《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须用A4纸打印,第3页、第4页须加盖单位公章,左侧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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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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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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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培训基地类别 |
国家级培训基地 □ 培训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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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培训职业(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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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概况及开展培训情况介绍:包括开展此职业(项目)培训时间、招生范围、已培训累计总人数、培训学员就业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培训场地建设情况;培训专业特色、优势。
(页面不够可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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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证
明 |
请粘贴培训机构相关法人资质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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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权 证 明 |
请粘贴办公、授课、培训等场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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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基地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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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信
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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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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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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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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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常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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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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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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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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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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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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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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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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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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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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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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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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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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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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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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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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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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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数可复印)
拟开展 (职业名称)授课教师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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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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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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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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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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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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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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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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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 |
专职 □ 兼职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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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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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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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应包括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经历、担任职务、所获奖励、荣誉等
教师身份证、职称或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请粘贴在附件说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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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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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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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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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 |
专职 □ 兼职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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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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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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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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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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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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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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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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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 |
专职 □ 兼职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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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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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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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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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复印有效)
如果本单位有考评员,如实填写以下信息。如果没有,则按考评员申报资格条件在此处填写推荐人员信息,待参加统一培训并通过考试者可取得考评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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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评员或推荐人员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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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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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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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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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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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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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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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考评员资格 |
是 □ 否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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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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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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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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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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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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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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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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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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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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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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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考评员资格 |
是 □ 否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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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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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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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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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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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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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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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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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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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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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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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考评员资格 |
是 □ 否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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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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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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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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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复印有效)
(申报培训基地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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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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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体育局
业务主管
部门
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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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体育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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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培训职业范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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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级培训基地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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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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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
总局相关
业务主管
部门(或
运动项目
管理中心)
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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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
总局职业
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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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培训职业范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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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或国家级培训基地)”标牌
规格及式样
附件3:
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教师
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暂行办法
(试行)
一、培训教师资格条件:
(一)培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下各级别的理论教师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经验;
(二)培训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级别的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经验;
(三)培训专项理论与技能的专项培训教师须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上岗资格条件。具体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教师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
理论教师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涉及有关运动项目的专项教师资格培训,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委托国家体育总局各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组织,考试合格者可获取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总局职鉴指导中心联合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三、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注册
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注册制。各省市体育局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对培训基地内已获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注册,并将培训教师名单于注册后十日内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备案;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和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每年对国家级培训基地内已获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注册。具体注册办法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