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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体司副司长刘国永同志在总局系统体育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20067  北京)

 

同志们:

    借今天总局召开此次会议的机会,我想就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向大家做一个情况介绍。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建立起来的新型体育工作队伍,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群众科学健身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在提出“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明确将“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高度,赋予“全民健身体系”以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因此,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是构建全民健身体系要着重抓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内容。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点意见: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发展进程与现实状况

    (一)原国家体委于199312月发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等级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群众体育领域较早实行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该制度的实施赋予了重要的地位。十余年来,推行《等级制度》,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全民健身和群众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为适应体育健身产业的发展,对在营利性体育场所从业的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总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于20018月发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把《等级制度》从国家体育总局的行业性法规推进到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中去,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带有战略性的转变,是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中的一次重大飞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是福利型向消费性转变的必然结果。这是按照市场需求拓展社会体育指导方式、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的又一新的发展。

    (三)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05]94号)中明确规定,在非营利性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从事指导工作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在营利性体育场所的劳动岗位从事指导工作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都是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种类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将并存发展,相互促进,并按照各自的工作方式共同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贡献。《等级制度》主要是对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规范;《职业标准》主要是对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规范。

    目前,全国已有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近43万人,首批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也已持证上岗;他们活跃与奉献在基层体育阵地和广大群众身边,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四)我国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及其工作现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全民健身发展的需要。城乡之间、各地区之间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同级别、类型之间的发展还不够平衡,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质量和科学素质还不够高,有些获得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际发挥作用不足,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组织管理机制还不够顺畅,对《等级制度》与《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和工作关系

    (一)群体司全面负责对全国两种类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行政调控和行业指导,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协调各种工作和管理关系,对工作过程与结果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等级制度》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二)人事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综合管理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与协调,并按照公益与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规律、特点和需要,分类制定工作规划,分别进行政策法规的引导与规范,采取不同的培训考核与任用管理方式,富有特色地建设和发展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模式和队伍体系。

    (四)对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实行统一规范。一些体育项目通过有关文件确认实行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制度,应当归并到现行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之中,规范名称,统一管理。今后任何组织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类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五)同时探索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社会化模式。建立全国和地方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各行业体育协会经向总局申请批准后,可负责本行业内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全国和地方各单项运动协会也应积极参与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运动技能工作的管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技能标准;针对项目特点和健身市场的需求,采取不同政策和方法分类指导各项目中心开展《等级制度》和《职业标准》。比如:我们批准在航管中心管理的航空模型、航海模型、无线电测向3个项目中实行《等级制度》,涉及到培训、审批、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全部由该中心管理,被授予称号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另外,在体操中心管理的健美操项目中就实行《职业标准》,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际上这是一项共同的事业,管理好对大家都有利,更重要的是它规范了健身市场,对于指导群众科学健身、引导社会体育消费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也希望各项目中心的领导和同志们能够统一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推入一个良性运行的轨道,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和良好素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三、今后工作的几点想法

    本世纪的前10年,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来说至关重要,根据我国目前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现状,加大对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健全、确定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调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积极性,使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今后主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确定2001年—2010年的发展目标

    要以《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为依据,到2010年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规模发展要达到全国人口的千分之五,即人数要达到65万人以上,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提出这个发展目标有三个依据:一是依据《纲要》二期工程的总目标,二是群众健身市场的要求,三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每年以4-5万人速度增长。此外《职业标准》的实行,肯定会给社会体育指导员带来新的机遇和重大发展。

    (二)继续组织研究《等级制度》与《职业标准》的关系问题,要增强这一工作的操作性和规范化,迫切需要展开立法层面的相关研究,为此今年将着手对《等级制度》进行修改完善。针对我国这方面现行的两个制度标准、两套队伍培养管理体系,同时都称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深入探讨如何通过统一的法规制度进行整体规范,促进两类指导人员在为全民健身服务中并行发展,并解决好各自类型结构、管理模式、发挥作用等方面的问题,建构完整的制度模式并转化为立法形式,拟制出法规草案文本,并为进一步修改《体育法》提供相应基础。

    (三)为提高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对原有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升级,研制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智能卡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已通过专家论证,并已开始进行试点工作。该系统的使用,将对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晋升、注册、工作、奖惩、数据统计及资料查询等方面的工作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四)筹备成立“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发挥其社团自治与自律管理的职能,将体育行政部门中可以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管理的事项,逐步向协会转移。目前已开始进行前期工作,如:协会章程的撰写、机构人员的设置等,主要是要征得民政部的同意,这还有待于和人事司一起与他们进一步沟通。

    (五)出版《新体育.社会体育指导员专刊》杂志,建立一个有利于政策解读、横向交流、普及提高、传授经验、表彰先进的平台,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这个群体向全社会传播全民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观念,以达到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其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地位的目的。如果工作顺利,该杂志预计在8月正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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