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按照国家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及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规程,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不定期派遣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考评实施过程,组织考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
第四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工作;或从事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熟练掌握考评技术;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第五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一)由各鉴定站和其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推荐人选,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二)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推荐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三)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试题试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统一编制。
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证卡有效期三年。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也可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直接聘任。所聘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聘书及全国统一样式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聘书、证卡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三年有效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换发证卡。到期考核不合格者,在证卡到期一个月内收回,同时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在鉴定站组织鉴定考核过程中给予专业性指导及帮助;
(二)对鉴定站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鉴定站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申请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档案管理等进行检查;
(四)受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三章 质量督导工作
第九条 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导和评估检查两种形式。
现场督导是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需要,委派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组织实施的各个鉴定考核环节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评估检查是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结合鉴定站评优工作,委派若干质量督导员组成质量督导检查小组,对鉴定站鉴定业务形成结果与效果进行检查核实。评估检查一般随鉴定站质量评估工作进行。
第十条 执行现场督导的质量督导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取得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质量督导员的委派实行异地、轮换原则进行,每次不超过2人。
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在委派质量督导员执行现场督导前,通知职业技能鉴定站督导工作的具体执行信息(
附表1.doc),信息通知随鉴定考核试题一并下达。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的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鉴定站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鉴定站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现场督导后,应填写《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评估报告》(
附表2.doc),签字后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工作实行双向评估制度,即在实施质量督导工作过程中质量督导员同时接受被督导方的监督。现场督导工作结束后,被督导方应及时将质量督导人员工作情况反馈给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附表3.doc)。
第十六条 双向评估时须互相回避。评估结果作为工作重要依据,仅供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参考掌握。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在质量督导工作中,鉴定站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报请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鉴定站(人员)评优资格直至吊销鉴定许可证: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合理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弄虚作假、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报本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同时立即停止其参加质量督导工作并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在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一切资格: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执行督导任务的质量督导员原则上将从被督导方所在地的相邻(近)省份选择。执行督导任务的质量督导员可根据时间和任务要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尽量降低综合开支的原则,自行选择往返被督导方所在地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并报请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担。
原则上乘坐汽车3小时不能抵达的,可选择火车(硬卧席)或同等价位的其他交通工具;乘坐火车8小时不能抵达的,可选择飞机(最低折扣经济舱)。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所产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由被督导方承担。
第二十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的所产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用由被督导方承担,具体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字〔2006〕31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给予执行督导任务的质量督导员劳务补贴。
第二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全国统一网络化管理。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定期将体育行业质量督导员相关情况及工作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