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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

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5

各省市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站、各相关培训机构(俱乐部):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培训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已初见成效,北京、辽宁、湖南、湖北、广东等试点省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鉴定近千人次。同时,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简称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为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初步培养了一支健身教练考评员和培训师队伍,为2010年全面开展健身教练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打下了基础。
    为规范市场,统一标准,提高健身场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保障消费者健身安全和权益,国家体育总局与20个相关部委及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贯彻落实好《全民健身条例》,并将陆续出台规范管理措施。为配合《全民健身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对经营性健身场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将于2010年开始在全国全面开展健身教练的培训和鉴定工作。为确保培训和鉴定工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统一规范培训考核程序,现将2010年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单位照此执行。
 
附件:2010年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方案
      
2010年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方案
 
    一、培训机构
   (一)培训机构
    各省市根据市场资源及从业人员需求情况,2010年每省限设立并明确一至二个培训机构承担健身教练职业资格培训任务。省级培训机构由各省市负责审批,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备案。尚未经过审核备案挂牌的培训机构需尽快完成审核备案手续。
国家级培训机构开展跨区域培训,需提前上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二)场地设施及条件
    培训机构需具备可容纳30人以上的授课教室,以及技能培训场地及器材,以满足抗阻训练、有氧运动、伸拉练习等基本需要,尤其是胸部、背部、肩部、手臂、腹部、下肢等六部分的抗阻训练的练习器械,功能设计需合理,器械数量需满足培训的基本需要(器械设备要求见附表1)
    各省市需对承担健身教练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负责填写《健身教练培训机构器械设备情况表》(附件2),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以备后续核查。
    二、培训组织与实施
   (一)各省市培训机构目前限进行初级、中级两个级别的培训。培训机构需提前三周将培训计划和课程安排表报本省鉴定站和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以便做好培训实施和鉴定安排的衔接。
培训内容须严格按照健身教练职业培训大纲执行,课程设置可参照“体育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的标准课程表进行编排,每次培训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
   (二)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将于2010年底对健身教练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三)鉴定人员申报条件
    1.初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正规专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3)连续从事私教工作1年以上,并授课达400小时以上。
    2.中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健身教练初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授课达1500小时以上。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有一年以上健身教练实践经验者。
   (4)取得一级(含)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鉴定组织与实施
   (一)固定考试日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考核鉴定,采取在每月24日、25日进行考核的固定考试日制度。各省市鉴定站可根据统一设立的考试日选择时间组织安排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鉴定计划安排表需提前2周上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以便统筹安排考评员及试卷准备。固定考试日制度须严格执行,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考试日,须向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申请于下月固定考试日进行考核,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可根据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推广情况结合某些大型活动开展示范性考核鉴定。
   (二)试卷评定
    为全面掌握考核标准与职业活动的一致性,了解试题质量和试卷难易程度的平衡性,对理论试题和技能考核标准做出科学的分析和评价,目前鉴定后成绩仍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统一判分。
    请各省市鉴定站组织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公共理论、专业理论、技能实操评分表等现场密封,统一送交总局职鉴指导中心。职鉴指导中心在收到试卷后1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反馈鉴定成绩及结果。
   (三)鉴定审批登记表报送
    各省市鉴定站需待健身教练考核成绩从职鉴指导中心反馈回来录入后,再根据证书申领程序上报鉴定数据及《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审批登记表》。
    四、考评员和培训师
    考评员和培训师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从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统一选派,持证上岗。
    五、费用
    各试点省市鉴定站要严格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建议培训费用指导价格(培训学时在8天以内)初级2500元、中级3000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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