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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泳救生员培训和培训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游泳字[2010]135


发布时间:2010-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2009年是全国各地认真贯彻总局游泳中心和总局职鉴指导中心联合签发的《关于实施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的通知》(游泳字[2009]14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09]10号)文件精神的第一年,取得了可喜发展,但也发现一些地方在游泳救生员和培训基地管理工作上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和有利于游泳救生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原则,现就有关游泳救生员培训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游泳救生员培训”和“培训基地”的管理,具体业务工作授权和委托各省级主管机构(游泳救生工作的协会、年审注册单位、游泳中心)负责实施,统筹规划,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游泳救生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省级职业鉴定站负责本辖区内各级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认证的考核工作。
    四、鉴于游泳是高危项目,救生员是救助人员,对其安全性和专业性有特殊要求,因此对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各项审批程序。
   (一)今后国家级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不再与综合类一同申报审批,只作为单项培训基地申报审批。
   (二)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只能申请一个国家级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
   (三)由国家主管游泳救生工作的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救生协会、总局职鉴指导中心负责联合审批国家级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
   (四)由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救生协会、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共同组织检查组,对获得国家级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考评。对开展培训工作好的,给予表彰;对开展培训工作不力,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提出改进要求直至取消其国家级培训基地的资格。
   (五)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的审批,由各地参照本文件执行。
    五、为使考试合格者及时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现简化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发放程序,对“游泳字[2009]144号”文件中第二章第六条做出以下调整:
   (一)各省级主管机构在每次组织游泳救生员培训班前15日,将有关培训信息(见附件1)告知本省职鉴站,由职鉴站安排考评员组织考核。
   (二)各省鉴定站须在考核成绩上报15日内,将考核成绩和职业资格证书号告知本省业务主管机构,由省级业务主管机构、省级职鉴站及时向考试合格者分别发放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书。
   (三)各省级业务主管机构和省级职鉴站双方应及时沟通培训与考核的信息,为各类游泳救生员做好服务工作,使考试合格者及时领到相关证件,确保游泳救生员持证上岗。
   (四)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见附件2)须做好每期培训班合格人员的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每期培训结束后20日内将信息统计表上报中国救生协会(发送电子邮件至  clsa2007@yeah.net)。
   (五)中国救生协会根据上报的考试合格人数,将注册证书下发至相关省级年审注册单位,并由其负责发放注册证书。
   
    联系人:   总局游泳中心      张伟  电话:010-67170581
              总局职鉴指导中心  魏来  电话:010-87182851
   
          2、中国救生协会各省年审注册单位
 
 
      
附件2:
 
中国救生协会各省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单位
 
    1、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
    2、天津市游泳运动中心
    3、河北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
    4、辽宁省游泳运动管理训练中心
    5、吉林省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站
    6、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7、上海市游泳救生协会
    8、江苏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9、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
    10、安徽省田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11、江西省田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12、山东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13、湖北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
    14、湖南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15、广东省游泳协会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水上运动发展中心
    17、海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水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18、四川省游泳协会
    19、云南省游泳协会
    20、甘肃省游泳协会
    21、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游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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